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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副教授司军艳:海上风电相关企业需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能力_重点聚焦2023-07-05 12:11:44 |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 查看: | 评论:0

“近几年,海上风电产业迎来爆发期,但在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个不同阶段存在众多的风险,对于投资和建设方来说,有必要进行系统的风险评估与管理,将风险控制在预期范围内。”

——上海电力大学新能源商业模式与风控研究中心主任 司军艳


【资料图】

6月8-9日,由北极星电力网、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主办的“迎风向海,迈入深蓝——第三届海上风电创新发展大会”成功召开。上海电力大学新能源商业模式与风控研究中心主任司军艳教授做了《海上风电项目风险管理及典型诉讼案例分析》演讲分享。司军艳就职于上海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副教授,担任新能源商业模式与风控研究中心主任,同时也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所能源行业组的负责人。她通过分析解读几个典型海上风电的相关案例,以此协助行业防范相应的风险。

海电力大学新能源商业模式与风控研究中心主任 司军艳

当前,海上风电争议较多的领域集中在“用地/用海争议”,主要由于我国复合型用海还没有形成立法,项目业主可能会与渔民、原来用海权利人等发生争议。这类争议在海上风电相关纠纷案例中占比达到了29%。其次,海风项目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建工类工程纠纷排第二位,占比21%;其他类别:劳动争议占比21%;运输类争议占比15%;施工设备融资租赁纠纷占比12%。

我将分别从“项目工期和不可抗力”“工期延误与发电量索赔”两个典型海上风电纠纷案例来展开阐述。

一、项目工期和不可抗力---典型案例解读

2016年11月,甲公司(发包方)和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8年11月。由于工程迟迟不能完工,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预先支付工程款,乙公司必须2020年5月完成全部施工。如不能如期竣工,乙公司自愿退场并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合同》签订后,受当地大气污染防治防控以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等原因,乙公司多次停工,直至2020年8月案涉工程才竣工。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工期延误构成严重违约,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将乙公司清退出场,解除案涉合同并追究乙公司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其中甲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工期一再延误,因此导致人工、原材料的上涨等损失难以估量。

乙公司主张:施工期间,当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活动”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应顺延工期;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致工程长时间停工,而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当顺延工期。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后再审法院认为:第一,大气污染防治防控措施在补充合同签署时已成常态,属于双方可以预见的情况,故乙公司主张大气污染防治属于不可抗力,顺延工期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补充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19年7月前完成主体工程,属于疫情发生之前应当完成的进度,即乙公司在疫情发生之前即存在违约情形。此外,乙公司应于2020年5月前全部完成施工进度,即便扣除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施工的合理区间,乙公司仍存在明显违反《补充合同》约定的情形。基于以上,乙公司未按《补充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构成违约,原审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从这个案例中可知:合同签订前已经出现的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事件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必然免除当事人的全部责任,在扣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后,当事人仍明显存在逾期违约行为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期延误与发电量索赔-----典型案例解读

“发电量索赔”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也是近两年比较热点的名词。

2013年9月,甲方作为买方(风机采购方)与乙方作为卖方(设备供应方)签署美式箱变采购合同,约定甲方采购箱变30台,总价款约800万元,乙方在2014年2月前将全部设备交付完毕,否则每周支付合同总价1%作为违约金。

2014年4月,甲方向乙方发出催货通知,就乙方延期到货及产生相关损失的情况作出了说明,通知乙方在15日内到货,否则应当赔偿相应的发电损失。

2014年7月,乙方交付全部设备。至此,箱变延期交货时间总计为20周。

在这个案件中,甲方起诉乙方: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所得),并赔偿逾期交货造成的风电延期并网发电量损失2100余万元(根据装机容量及延误发电期间所得)。

乙方答辩:逾期交货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减少发电的损失均为可期待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不应承担。

该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为法院全额支持甲方主张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以及甲方主张的超过合同总价的巨额发电量损失2100余万元。

从该案件中可以看出,首先,鉴于违约金系惩罚性的合同补救措施,在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时,赔偿损失与约定违约金可以并用。其次,卖方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出售设备用途应当是明知的,对买方公司经营业务及设备用途也应知晓。风力发电的产出与效益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卖方公司对货物延期交付将会给买方公司造成的发电量损失应当给予足够的预见。减少发电量损失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应当属于可期待利益的范围,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为两个与海上风电建设与开发紧密相关的典型案例。与此同时,海上风电项目用地/用海所导致的纠纷数量也不在少数,且此类纠纷涉及的权利人较多,易产生群体性纠纷。在海风项目开发过程中,业主往往将相关的补偿款支付给当地行政管理机关或村民委员会,并由其代为补偿相关权利人,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类做法不能完全关闭其责任敞口,海上风电公司仍是相关权利人损失的补偿义务人和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建议海上风电公司对于各方利益诉求和具体补偿方案仍需谨慎、全面地研判。

三、我国复合用海相关规定

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用海需求持续增加,海域空间

资源稀缺性日益凸显。未来,复合用海将成为我国海上风电项目开发的主流形式之一。

就复合用海的相关规定上,从全国层面来看,国家海洋局在2016年就已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明确鼓励实施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海域的分层立体开发,最大限度发挥海域资源效益。近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又于2023年6月1日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提出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虽然文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该文已经表明我国主管部门已经在主导对复合用海的立法改革。

从省级层面来看,各省市尤其是在沿海地区,也已发布了不少关于复合用海、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相关规定。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2年4月6日发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明确分层设权空间范围——海域空间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立体分层设权适用范围主要有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海上风电、光伏、养殖、温排水等用海;河北省也于2020年12月10日已发布。《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规定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建设相互之间互补性强、兼容性高的海上风电、光电、海水养殖等项目,可以实施分层设权管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11月22日发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可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类型,海上风电即包含在内。

本团队作为深耕于新能源领域的法律服务团队,曾为多个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和开发企业提供复合用海、立体设权相关政策咨询,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复合用海势必将会为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提供更多、更广的可能性。

随着可再生能源行业政策的不断变化和更新,技术的不断革新,当前围绕“碳中和”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重要需求。作为“碳中和”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提供者,也将始终围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与合作、建设施工、ESG及绿色金融、绿电交易、碳资产开发、数据合规、诉讼与争议解决等方面,竭诚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企业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为海风相关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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