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房屋征收信息网”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资料图)
征收范围
东至现状住宅,西至纬七路,南至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太阳都市广场一期,北至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次日起20日内。
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及评估方法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安置房源及相关事项
安置房屋为现房安置,提供国大太阳都市花园现有沿街非住宅房产110室、111室,总建筑面积531.49平方米,作为本项目的安置房屋,最终面积以实测为准。具体选房方案将依据法规规定,于正式选房开始前公布。
征收补助费用标准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元计算;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不再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奖励标准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1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1%的货币补偿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1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2%计算;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